通行许可证safe—conduct交战国一方准许敌方公民或其他人,为特定目的到特定地方,特别是为谈判前往被包围的城市等不同敌方军队接触就不能到达的地方,保证安全通过其本国领土或占领地区的证件。通行许可证还发给船舶或其他物品,在这种情况下,该船舶或货物被准许向一定地点航行或运送而不受妨碍。与安全通行证相比,通行许可证所保障的自由范围较小,并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在证件颁发机构、证件有效期种类、证件效力及吊销等方面,二者基本上没有区别。通行许可证允许通行的货物内容,一般由证件颁发国自行决定,但根据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23条规定: “对于纯为另一缔约国平民使用之医疗与医院供应品,或宗教礼拜所需物品之一切装运物资,均应许其自由通过,即使该另一缔约国为其敌国。对于供15岁以下儿童、孕妇与产妇使用之主要食物、衣服及滋补剂之装运,亦应同样许其自由通过。缔约国允许上款所述装运物资之自由通过之义务,以该国深信并无严重理由足以引起下列之恐惧为条件:(1)该项装运物资可自其目的地改运他处;(2)管制可能无效,或(3)由于上述各项物资代替当由敌方供给或生产之物品,或使生产此类物品所需之材料,工作或设备得以腾出,而予敌方军事努力或经济以确定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