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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行政公署组织条例
释义

山东省行政公署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行政公署组织法规。1943年8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20条。主要内容:为适应战争环境,将全省划为若干行政区,设行政公署,作为行政区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行政公署在不抵触省法令范围内,得依照本行政区临时参议会之决议,独立自主地处理地方性应兴应革事项,但重大行政设施须呈请省行政委员会核准。行政公署由行政区临时参议会选举行政委员7至11人组成行政委员会;未成立临时参议会时由省行政委员会委派。其中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对外代表行政公署,对内根据行政委员会的决议指导督促各部门工作,并处理临时紧急事项;设秘书长1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下设民政、财政、教育等处 (科) 和工商管理、公安等局,以及高级审判分处。各处(科)、局设处(科)、局长1人,由行政委员互推,必要时得设副职,均须呈请省行政委员会加委或由省行政委员会直接委派。行政公署设秘书处,受秘书长领导,处理公署文书、会计、庶务及不属于各处(科)、局事务;各处(科)、局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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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