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释义 |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为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包括:(1)参加国家管理权。例如,选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进行讨论和提出建议,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批评,参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竞争考试和录用,选举和监督所在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等。(2)公民的自由权和社会组织的自主权。自由和自主是相对于法律限制而言,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组织的自主表现为法律权利,意味着国家保障和允许他们在法定的权利范围内活动并取得相应的利益,并排除其他人的侵犯。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及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保障各社会组织在法律或其章程规定下合法地进行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自主权不受非法侵犯。(3)保障权和受益权。行政相对人可以主张和要求行政主体作出一定行为,以保障其法律规定的权利得以实现,还可以主张行政主体为增进公民和社会的福利提供服务。行政主体应当采取各种方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如通过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和具体措施保证公民的劳动权;制定正确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政策,使公民有可能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等。(4)申诉和起诉权。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主体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侵害时,有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得到救助的权利。其具体形式是:检举、控告、申诉、申请复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行政诉讼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须予以维护和保障。行政机关任何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和途径获得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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