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 |
释义 | 审判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的刑罚。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发表自己见解的重要权利,集中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各国刑法通常规定严重的犯罪分子无权行使政治权利,采取剥夺一定权利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是:(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宪法规定的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项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中国,剥夺政治权利是较严重的刑罚,只有因犯有严重罪行,不宜行使政治权利时才予以剥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对于其他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凡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享受政治权利。根据1985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