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共同管辖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几个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同时享有的管辖权。主要情况有:(1)两个以上不在同一辖区内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因而产生共同管辖。(2)因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共同管辖。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都享有管辖权。因为相对人已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为便于相对人行使其诉权,法律规定原告既可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人民法院即对案件享有具体管辖权;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书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具体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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