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圣多明各宣言 |
释义 | 1972年6月9日加勒地海沿岸15国举行的海洋问题专门会议上通过的有关海洋法问题的宣言。因这次会议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各举行,故该宣言称“圣多明各宣言”。宣言鉴定国为:哥伦地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委内瑞拉十国。巴巴多斯、萨尔瓦多、圭亚那、牙买加和巴拿马虽参加了会议,但并未在宣言上签字。宣言有下列要点:(1)各国有权确定自己领海的宽度,直至从直线算起12海浬;(2)各国可在领海之外的水域上划定一最大限度不超过200浬的区域,作为自己的承袭海;沿海国对承袭海的区域内水域中、海床和底土中的一切天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3)沿海国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应以200米或可开采深度标准;承袭海覆盖的大陆架部分应适用承袭海的法律制度;在承袭海内,一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自由航行和飞越,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承袭海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床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应适用同一国际条约所确立的制度;(5)承袭海以外的水域适用公海制度;(6)任何国家及其自然人和法人均有不从事海洋污染的义务;(7)本区域各国对加勒地海的特殊问题应加强区域合作,采取共同政策;沿海国有权在其承袭海水域内制定有关科学研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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