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耳其共和国宪法法院 |
释义 | 土耳其共和国解决宪法争议的专门法院。1961年宪法设立。由11名正式成员和4名候补成员组成。总统从最高上诉法院中委任两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从最高行政法院中委任两名正式成员和1名候补成员,从最高军事上诉法院、最高军事行政法院和审计院各委任1名正式成员。每1名额均由上述各法院或审计院的全体会议的绝对多数票通过。总统还从高等教育委员会提名3名候选人中(均为不在该委员会担任委员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委托1名正式成员;余下的3名正式成员和1名候补成员则由总统从高级行政官员和律师中委任。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高级行政官员和律师必须年满40岁,受过高等教育,或在高等教育机构任教至少满15年,或在政府部门任职至少满15年,或担任律师至少满15年。以全体成员的绝对多数票和秘密投票方式从正式成员中选出院长和副院长各1人,院长和副院长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其成员不得兼任任何公私职务。年满65岁退休。主要权限:(1)负责审查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事规则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符合宪法,对宪法的修改条款则只能审查证实其形式。但对于在紧急状态、戒严战争状态下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不得以它们在形式或实质上违宪为理由向宪法法院起诉。(2)共和国总统、内阁成员、宪法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军事上诉法院和最高军事行政法院的院长和成员、共和国首席检察官和副首席检察官、最高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以及审计院的院长和成员的职权犯罪,由宪法法院以最高法院的资格进行审理。(3)监督政党的财政。(4)决定取缔违宪政党。(5)审理要求废除议会关于取消某议员豁免权决定的案件等。宪法法院决定须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但宪法修改条款被撤销的决定须以2/3的多数票通过。总统、执政党和主要反对党的议会党团以及土耳其大国民议会1/5的议员有权以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事规则或它们的某些条款和规定以形式和实质上的违宪为理由,向宪法法院提出要求予以撤销的诉讼案。如1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则由其中议案最多的党行使执政党提出撤销诉讼的权力。提出撤销诉讼的期限规定为,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撤销诉讼权力,自有争议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或议事规则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60天内有效。宪法法院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5个月内作出裁决并予公布。如宪法法院在此期限内未予裁决,原审法院应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结案。但如宪法法院的裁决在法院对该案前下达,法院必须服从该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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