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工作的职能部门。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办公室合并组成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内设办公厅和若干职能司局,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 (1) 组织使用、科研、生产部门,研究拟订我军武器装备的发展方向和国防科技、国防工业的方针、政策。(2) 组织使用、科研、生产部门,拟订中国军队武器装备长期发展规划和科研、生产、基建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3) 组织新型武器系统和重大改进型号的论证、审查,经批准后组织研究、设计、试制、定型、生产。(4) 组织国防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预先研究。(5) 归口管理机械电子部、中国船舶总公司的军品科研、生产工作和航天技术,以及以军为主、军民共用的科研项目 (如激光技术)。(6)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防科研成果向民用方面转移。(7) 负责军工生产的计划协调、配套和督促检查。(8) 协助国家计委,协调落实各民用工业部门承担军品配套的原材料、部件、设备任务中的问题和条件。(9) 归口管理国防工业生产中的环境保护工作。(10) 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国防工业的科研、基建、试验、技术、更新改造、军品外贸收入等经费和外汇指标的计划、分配,督促有关部门完成财政上缴任务。(11) 统一组织国防科学技术(包括民用工业部门为军品配套的原材料生产的技术)的对外交流、技术引进、设备购置、出国考察。(12) 统一组织军品出口贸易工作和军工企业的民用品出口贸易工作。(13) 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国防工业的统计、计量、标准化、情报资料、出版和科技成果鉴定、交流、推广、发明奖励等工作。(14) 统一制订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的条例和法规。(15) 领导所属试验训练基地和直属院校、研究所。(16) 领导全军武器科研试验部门的科技业务。(17)统一协调并检查各国防工业部所属高等院校的工作。(18)领导各省、市、自治区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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