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执行对于判处罚金的判决,依法实施其确定的内容的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罚金的判决,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种类,属于附加刑。被判处罚金的自然人或单位,应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交纳。对于被判处罚金的自然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扣发工资或采取查封、变卖罪犯个人财产等方式执行;对被判处罚金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拨。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交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