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守盗 |
释义 | 罪名。官吏盗窃自己所监管之财物。《汉书·陈咸传》:“主守盗,受所监。”注引如淳曰:“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唐律》称“监临主守盗”,将直接主管财物的官吏与其上级官员加以区分。上级官员为监临,直接管理财物之官吏为主守。依律,监临主守自盗,加重惩罚。《唐律疏议·贼盗》:“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疋绞。”明、清律之《刑律》“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罪规定,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按所盗,于右小臂膊上分别剌“盗官银”、“盗官粮”、“盗官物”三字;并按赃值分别量刑:一两(明律称贯)以下杖八十——四十两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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