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
释义 | 以黑格尔哲学和国家学说为指导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在德国兴起,创始人柯勒,其后的代表人物有宾德、拉伦茨和博赞克特。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抛弃黑格尔的辩证法,承袭他的唯心主义,特别是国家至上的学说。该派最初认为,法律是文明的产物。每种文明必然有相应的法律准则,同样法律准则又促进新文明价值的实现。法律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法学应当将法律史、比较法和文明史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进入三十年代以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利用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绝对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政治、法律观,逐步演变成为法西斯政权效劳的反动法学理论。比如,宾德主张国家是真正体现个人自由和理性的唯一整体形式,法律是这种真正自由和理性的体现,国家是由共同的血统、种族和精神形成的,元首即代表国家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已大大衰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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