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领导人之一。设若干名副委员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先交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经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其罢免;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副委员长职务也相应撤销。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人员,协助委员长工作,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主持会议,并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在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1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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