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
释义 |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共7条。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的职权,即(1)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2)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3)对各级审判机关之违法或不当裁判提起抗诉;(4)检察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构之违法措施;(5)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复议案件;(6)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另外还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委员会议的设置及职权,并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与上下级及同级各机关的关系。该组织通则是建国初期各级人民检察署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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