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Agreementfor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Major WarCriminals of the European Axis简称为《伦敦四国协定》,1945年8月8日由苏、美、英、法四国签订。《协定》规定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罪行无特殊地理位置的战犯;签字国采取必要措施,准备主要战犯的罪状;《协定》并不影响将战犯解回其曾犯罪行的国家的《莫斯科宣言》的规定,也不影响为审判战犯而设或将设于任何盟国领土或德国国家法庭或占领法庭的管辖权与权力。《协定》并附有《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对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及任务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