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 |
释义 |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7条。主要内容:(1)各少数民族相当于乡的聚居地方,应该依照当地民族关系和便利生产等条件,分别建立下列民族乡: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相当于乡的地方建立的民族乡;以两个或几个少数民族共同聚居的相当于乡的地方建立的民族乡;以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基础并且包括一部分汉族居民区相当于乡的地方建立的民族乡。(2)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应该以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3)在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都应有适当的代表名额。民族乡的人民委员会应以少数民族人员为主要成份组成。(4)民族乡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该注意当地民族的特点。(5)建立民族乡和改建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为民族乡,必须同当地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并且应该深入地向当地人民进行宣传,防止任何简单急躁的方法。(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民族乡后,应该连同有关资料报国务院备案。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指示由于情况的变化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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