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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6年1月21日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20条。外国公民、华侨、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劳动计划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所在市劳动局备案。开发区企业录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企业同工会集体或职工个人签订,经所在市劳动局核准生效。开发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协助企业招聘和培训职工,负责职工就业辅导,指导签订劳动合同,统筹管理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企业录用职工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代为招录,或经劳动局同意自行招录。新职工试用期3——6个月,合格者经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录用手续。录用的职工应为年满16周岁,不得录用在校学生。职工的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报市劳动局备案;工资标准按企业类别和工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并根据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和企业盈利情况,每年有所增加;企业录用职工应按人支付工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2%,每月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用以支付职工的退休金,退休后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待业生活补助费。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工会,开展活动。企业职工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6日,每日不得多于8小时,确需加班的,应征得工会同意,并发给加班费。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假制。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规定,以及有关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规定。企业不得辞退因工伤、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和因伤病住院治疗期间的职工,以及怀孕、产假期间的女职工。企业对职工根据合同规定和经营需要进行管理,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职工,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职工本人申辩,由正副总经理作出决定;开除职工,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职工辞职须提前1个月通知企业,并报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对因条件变化而多余的职工,不能适应要求而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经工会同意,可以辞退,但须提前1个月报劳动服务公司。对被辞退职工按其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由企业与工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市劳动局仲裁;不服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对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雇用、报酬、奖惩、福利、社会保险及解雇、辞退等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决定,规定在雇用合同中,合同副本报市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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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