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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韩民国国民投票法
释义

大韩民国国民投票法

1973年3月3日国会通过和施行。共13章102条。主要内容: (1)凡年满20岁的国民有投票权。不可得享有投票权的有:禁治产或限定治产者;被判徒刑以上刑罚者;依法院判决停止或丧失选举权者。(2)国民投票选区以全国为单位。区市、郡各设立开票区。(3)实施国民投票时,各行政区域的行政首长及时调查在本管辖区域内投票者的情况,从投票名单公布后5日内制成投票人名单。(4)进行投票运动,禁止如下行为:对特定人或多数人进行政治宣传;通过广播或刊物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以及进行虚伪的宣传;户别访问;大规模的游行示威等等。(5)投票程序主要包括:总统公告国民投票日;实行一人一票制,允许邮寄投票;各投票区设立票所,由选举管理委员长公告其名称和所在地;在兵营里不得设投票区;投票时间为上午7时至下午6时;投票用纸的具体格式由总统规定。(6)对国民投票的效力有异议时,经10万名以上投票者的同意,提出异议的投票者以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国民投票诉讼应优先处理,最高法院院长应把肃反中涉及的问题向总统和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通知。(7)规定了法律责任问题,主要罪名有:投票自由妨碍罪;公务员滥用职权罪;投票秘密侵犯罪;事前运动罪;多数人投票妨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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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