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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的规范。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于1998年4月20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同年5月14日起施行。计14章355条。第1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2章“管辖”。第3章“回避”。第4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5章“证据”。第6章“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和其他规定七节。其中第1节“拘传”中第62条明确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2节“取保候审”中第68条规定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第76条规定,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第三节“监视居住”中第97条明确规定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第98条对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其他规定”一节中第13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第139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此外,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第7章“羁押”。第8章“立案、破案、销案”,分为三节。第1节“受案”,其中第158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2节“立案”。第3节“破案、销案”。第9章“侦查”,分12节。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其中第177条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第180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84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第187条规定,在讯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应当防止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第3节“询问证人、被害人”,其中第188条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第4节至第12节分别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辩论,通缉,侦查终结,补充侦查。第10章“执行刑罚”,分为罪犯的交付,减刑、假释,对罪犯的监督、考察,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4节。第11章“办案协作”。第12章“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第13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14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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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