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夕法尼亚州宪法1967年由制宪会议制定,公民投票批准后于1968年生效,是该州历史上第5部宪法。主要内容:众议院由203名议员组成,任期2年,参议院由5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两院均由选举产生;例会每年1次,于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举行;州长可召集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只能讨论州长要求开会时提出的议题;议会下设立法咨议局、负责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议,为议会起草议案;州长是行政首脑,州长、副州长、财政部长、总审计长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州长可连任一届;财政部长和总审计长领导各自的部门独立工作;政府其他部、委、局负责人由州长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其工作受州长领导;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共同体法院、其他低级法院组成,法官均由选举产生,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共同体法院法官任期10年;宪法修正案由制宪会议或两院2/3多数提出,公民投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