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街道办事处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1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10万人口以下5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5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不设立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办事处,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所设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应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1979年制定通过,1982年和1986年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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