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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离婚法草案
释义

《论离婚法草案》

马克思主义法学、特别是婚姻法学的一篇重要经典著作。马克思写于1842年12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文中提出五个重要观点。(1)婚姻的本质是一种伦理关系。马克思在批判萨维尼起草的《离婚法草案》时指出: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此外,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2)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离婚不能听凭个人的任性,不要把任性提升为法律。马克思反对轻率离婚,他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中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因为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因此,才成为立法的对象。所以,离婚不能仅仅注意到夫妻双方的主观意志,尤其不能迁就个人的任性,而应服从婚姻关系的本质或内在规律。他指出,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纯粹从法律观点来看子女的境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处理,不能让父母随心所欲地来决定的。如何防止已婚者个人任性,制止轻率离婚?马克思指出:在立法上,不要把任性提升为法律;其次,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3)在实际生活中,婚姻不是不可离异的,离婚判决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马克思虽然坚持婚姻的伦理本质,但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的真实友爱是可以毁灭的,同样,国家法律确认的实际婚姻也是可以离异的。他说“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即只有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才可以离异。马克思进一步地指出:“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马克思这些论述,现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立法和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原则。(4)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在讲到婚姻立法时,马克思提出一条重要的法律原理:“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这一原理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与客观规律关系的初步认识,即立法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客观规律。当然这也是马克思早期的理性法观念的反映,即认为法律应该是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的表现。(5)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马克思认为,“要使人相信用以判断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确定得正确而毫无成见,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当然,要能达到这一点,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这说明青年马克思已经开始认识到法律的人民性和人民参加立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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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