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监督原则 |
释义 |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一项基本原则。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此确认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的性质和人民检察院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是加强刑事诉讼民主、健全刑事诉讼法制的重要举措。根据法律监督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实行的全面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基本权利。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国家不得不赋予公安司法机关行使专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职权;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安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就需要切实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当然担负着对刑事诉讼依法实行监督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贯穿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在每一个诉讼阶段进行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和程序均作了具体规定。概括起来,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有:(1)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3)审判监督。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如果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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