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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洲国家间国际私法总则公约
释义

美洲国家间国际私法总则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General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979年4月23日至5月8日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举行的美洲国家第二届国际私法特别会议上通过的8个公约之一。共17条。其主要内容是:(1) 《公约》优先适用。在选择适用于与外国法相连结的事实的准据法时,应依《公约》及各成员国已经签订或将来可能签订的双边的或多边的公约中的规定。无国际规则时,各成员国可适用其国内法中的抵触规则。(2)执行外国法的方式。缔约国法官和主管机关在执行外国法时,应采用该法律制定国内法官执行其本国法的同样方式,但当事人辩诉和证明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存在及其内容的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3)公共秩序保留。一个关于国际私法的公约所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在其与自己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明显地不相容时,当事国可拒绝在其领土内适用。(4)先决问题。因主要问题发生的先决问题,不必一定依适用于主要问题的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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