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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霍菲尔德
释义

霍菲尔德1879—1918Wesley Newcomb Hohfeld

美国法学家。曾任斯坦福和耶鲁大学法律学教授。主要以分析法律关系著名。他的理论出发点是不满意于通行的有关“权利”的概念。在他看来,法律推理中所应用合同、委托、财产、在他人土地上所行使的地役权这些名词,一直是含混不清且过于广泛而无法正确利用。他力图通过对权利概念的分析,解剖这些名词并使它们成为易于掌握的和能够给出严谨定义的一般原理。他把权利压缩成一个简单的意义:A向B提出得到法律承认的要求:而从B的角度看,这种权利是对A的“责任”。在A来说,这种权利已明确地从A的法定自由即可以从事某种事情而无须考虑B在法律上得到承认的反对当中划分出来。这种权利,霍菲尔德称之为“特权”;而从可能提出反对的B的角度来看,这是“非权利”。另外,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律关系是可以变化的。当A通过自己的行为而改变对B的法律关系时,他在法律上享有这样做的“权利”,而B这时却负有“义务”。缺乏这种权利,对于A来说就是“无资格”,而在B则是对A所享有的“免责”。虽然其他作者在这之前就认为可以把权利分成互有联系的种类。但唯独霍菲尔德把法律学上的概念变成通俗可用的东西。另外,在法律关系问题上他曾将法律关系当作实体本身而加以接受,但到了晚年则认识到“法律关系”并非实体,只是法院在适当处理时所采取的一种总结。由于他本人厌恶写作,没有留下关于其具体学说的永久性的记录,但他对权利的分析曾影响了库克、康芒斯和克拉克等美国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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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