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 |
释义 | 马克思写于1869年8月2~3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主要内容:(1)继承权的实质和意义。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就是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继承权的真实意义在于,法律赋予继承人一种权利,即他可以借助从死者那里获得的财产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因此,继承权对有产者来说无疑十分重要,而对于无产者来说,是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2)继承权只是私有制的一种结果。继承只涉及拥有财产所有人的更换问题,并不产生一个人的劳动成果转移到别人口袋里的问题。“同所有一般的民法一样,继承法并不是一种原因,而是一种结果,是从现存社会经济组织中得出的法律结论。”比如,在奴隶社会,奴隶主继承奴隶的权利并不是奴隶制度产生的原因,恰恰相反,奴隶制度才是继承奴隶的权利产生的原因。(3)在公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继承权将自行消亡。《报告》指出:“我们应当是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人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那时,继承权(既然它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就会自行消亡。”“继承权的消亡将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改造的自然结果”。(4)批判巴枯宁主张“废除继承权是社会革命的起点”的谬论。巴枯宁分子认为,只要废除继承权,就能完成社会改造的任务,消灭剥削,消灭贫困。《报告》指出:“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反动的。”从理论上讲,巴枯宁不主张消灭私有制,而提出废除继承权,“这同既要废除买主和卖主之间的契约法,同时又要保存目前的商品交换制度一样是荒谬。”从实践上讲,这种主张只能意味着引诱工人阶级离开那实行攻击现代社会真正应持的阵地。(5)在私有制尚未消灭的条件下,对修改继承法应采取的正确措施。一是更广泛地征收在许多国家业已存在的遗产税,把这样得来的资金用于社会解放的目的;二是限制遗嘱继承权,这种继承权不同于没有遗嘱的继承权或家属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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