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萨瓦及节克斯自由区案 |
释义 | Free Zones of Upper Savoyand District of Gez case常设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当瑞士在1815年根据《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宣布为永久中立国后,为了保证日内瓦的经济和军事利益,萨瓦被宣布为“中立区”,上萨瓦区(亦称“萨丁尼亚区”)和节克斯区为“自由区”,作为日内瓦和法国通商的自由贸易区。在1849年建立瑞士联邦关税制度和1860年根据《都宁条约》把萨瓦划归法国后,这种安排已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因此,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巴黎和会上,法国力图废除这些自由区并要求在《凡尔赛和约》中规定一个条文宣布关于萨瓦中立化的早期条约规定和关于“自由区”的规定都不再符合当前的形势,《凡尔赛和约》第435条提到法瑞两国今后就结束“中立区”和“自由区”的问题达成协议。结束中立区的协议已于1928年达成了。但结束自由区的协议却未能达成。1923年11月10日,法国单方面结束“自由区”并在法国和日内瓦的边境征收关税。法瑞两国便于1924年10月30日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请法院判定:《凡尔赛和约》是否已废除1815—1816年条约和1829年条约关于建立“自由区”的条款?或至少有否废除这些条款的意图?国际常设法院于1932年6月7日作出判决,判定:《凡尔赛和约》第435条只不过规定双方应为解决此问题达成协议,并没有说明过去的这种规定已因不符合当前的情况而废除。法院还认为:即使《和约》有此规定,对瑞士也没有拘束力,因为瑞士不是缔约国。至于瑞士从1815—1816年的条约规定的利益中是否享有协议性的权利,法院认为瑞士在事实上已具有缔约一方的性质,但不能轻易地认为有利于第三国的规定便具有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目的。这个问题必须依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关键在于作出对第三国有利的规定的国家是否含有为这个国家创设一种为它所接受的实际权利的意图。至于法国认为1849年建立的瑞士联邦关税制度已构成使原有条约规定终止的情势变迁,法院认为情势变迁应该是双方在缔约时无法想象得到的情势。由于无法证明自由区的建立是以于1849年终止的情势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法院认为不必考虑以情势变迁作为终止条约效力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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