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出版法规。1949年5月27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布。主要内容:(1)为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剥夺反革命的言论出版自由,所有本市已出版、将出版或将复刊之报纸和杂志,及已营业、将营业或将复业之通讯社,均须如实填报以下各项,向本会申请登记。 ❶报纸、杂志、通迅社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其历史沿革。 ❷负责人及主要编辑与经理人员之住址、过去和现在的职业、过去和现在的政治主张、政治经历及其与各党派团体的关系。 ❸社务组织。 ❹刊期(日刊、周刊或月刊等),每期字数,发行数量与范围及出版经营情况。 ❺经济来源与经济状况,各股东情况。 ❻兼营事业。 ❼印刷所及发行所的名称和所在地。 ❽申请登记的报纸、杂志、通讯社,经本会许可登记后,由本会发给临时登记证。(2)未获本会准予登记者,不得在本市出版或营业。凡经允许登记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❶不得有违犯政府法定之行动。 ❷不得进行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宣传。 ❸不得泄漏国家机密与军事机密。 ❹不得进行捏造谣言与蓄意诽谤的宣传。(3)凡有重要隐瞒或报告不真实,企图骗取登记者,一经发觉证实后,除不许登记或撤销登记外,得分别予以处分。凡违犯本规定者,得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定期停刊、定期停业或停刊、停业之处分。涉及刑法者,由法庭予以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