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上海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
释义

上海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出版法规。1949年5月27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布。主要内容:(1)为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剥夺反革命的言论出版自由,所有本市已出版、将出版或将复刊之报纸和杂志,及已营业、将营业或将复业之通讯社,均须如实填报以下各项,向本会申请登记。
❶报纸、杂志、通迅社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其历史沿革。
❷负责人及主要编辑与经理人员之住址、过去和现在的职业、过去和现在的政治主张、政治经历及其与各党派团体的关系。
❸社务组织。
❹刊期(日刊、周刊或月刊等),每期字数,发行数量与范围及出版经营情况。
❺经济来源与经济状况,各股东情况。
❻兼营事业。
❼印刷所及发行所的名称和所在地。
❽申请登记的报纸、杂志、通讯社,经本会许可登记后,由本会发给临时登记证。(2)未获本会准予登记者,不得在本市出版或营业。凡经允许登记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❶不得有违犯政府法定之行动。
❷不得进行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宣传。
❸不得泄漏国家机密与军事机密。
❹不得进行捏造谣言与蓄意诽谤的宣传。(3)凡有重要隐瞒或报告不真实,企图骗取登记者,一经发觉证实后,除不许登记或撤销登记外,得分别予以处分。凡违犯本规定者,得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定期停刊、定期停业或停刊、停业之处分。涉及刑法者,由法庭予以审判。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3 16: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