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保护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健康保护。女工四期保护之一。为保障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应采取下列孕期保护措施:(1)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2)实行定期产前检查,进行孕期保健和孕期营养指导。(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后应给予工间休息并不得上夜班。(7)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8)妊娠后禁忌从事下列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和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等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9)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10)孕妇在预产期前应安排休息两周。(1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