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军事法院 |
释义 | 专门法院的一种。审理军人犯罪、非军人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有关服兵役的争议等案件的法院。设两级,即作为第一审法院的军事法院,设于各军区、部队和军事机关;作为第二审法院的最高军事法院审理对第一审军事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理对军事机关行政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处理不同军事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对最高军事法院的判决,不得提出上诉,但可以要求采取非常法律保护手段(要求作为特殊情况复议判决,要求维护法制,要求重新提起诉讼)。合议庭由军事法官和军事陪审法官3人或5人组成。如果犯罪案件的被告是士官、军官或军事机关文职人员,则必须有1名陪审法官具有与被告相同的军衔或级别。院长、法官和陪审法官,由联邦主席团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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