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宪法法院南斯拉夫裁决法律、命令等是否合宪或合法的专门法院。根据1963年宪法,在南斯拉夫联邦和各共和国设立。根据1968年宪法修正案,1969年在两个自治省设立。1974年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有法官14名(每个共和国2名,每个自治省1名),由联邦议会根据联邦主席团的建议选出,任期8年,不得连任,每4年改选半数。联邦宪法法院的院长从法官中选出,1974年宪法规定院长的任期为8年,1981年宪法修正案为1年,不得连任,每年依次从另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的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中选出,1988年宪法修正案又将院长的任期改为4年,不得连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享有豁免权,不得在其他国家机关或自治机构中担任职务。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是:维护联邦的宪法制度和法律制度;裁决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文件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解决联邦与共和国 (自治省) 之间以及共和国 (自治省) 相互之间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的争议;解决共和国 (自治省) 宪法法院之间、法院和联邦机关之间、联邦机关和共和国 (自治省) 机关之间、两个或几个共和国 (自治省) 领土上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职权的争议。联邦宪法法院就共和国宪法或自治省章程是否同联邦宪法发生抵触的问题,向联邦议会提出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