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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整性法律关系
释义

调整性法律关系

由具体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依据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产生的,发生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以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形式的社会关系,即通过法律规范的处理得到实现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们建立在主体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社会主义调整性法律关系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是具体主体之间的,个体化了的(姓名化)法律关系;(2)内容是严格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被严格确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与之相对应的义务。调整性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以“具体权利和具体义务”的形式所表现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此外,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社会内容不再是某种社会关系的一般状态,而是表现为充满物质内容和精神财富的各种各样的主体的实际的社会行为。(3)具有实在的、具体的客体。它的客体在不同具体的领域中是不同的。调整性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反映了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不同和社会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的多样性;(4)产生,变更或消灭都是由具体的法律事实引起的。调整性法律关系可以根据赖以产生的法律规范的种类(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和义务人行为的方式(积极行为或消极不作为)分为积极型法律关系和消极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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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