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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宪法
释义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宪法

现行宪法。1979年10月27日宣告独立时公布生效。主要内容:(1)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是英联邦内的君主立宪政体国家。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任命总督为其代表。总督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有权任命议员、内阁成员、反对党领袖,根据总理提请解散议会。内阁由总理、各部部长、总检长组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总督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长。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全国分为若干个区;每区选出区议会,负责地方行政事务。(2) 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一院制(称众议院)。议员共19名,其中13名由普选产生,6名由总督任命,任期5年。议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审批政府预算,批准国家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监督政府工作 (向政府提出质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理须在3天内辞职或提请总督解散议会,否则总督得罢免总理) 等。(3) 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的东加勒比最高法院 (设在圣卢西亚) 行使司法权。高等法院1名陪审法官常驻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上诉法院受理高等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如不服裁判,可再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审判沿用英国习惯法和诉讼程序。(4) 全体公民不分种族、出身、政治主张、肤色、宗教信仰和性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生活,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宗教信仰、言论、集会、结社、住宅、私有财产权、年满18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严禁公民受到奴役、强迫劳动、酷刑和非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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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