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燃烧武器 |
释义 | incendiary weapon目的在于燃烧的武器。根据1980年《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会议最后文件》附录四《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燃烧武器指任何武器或弹药,其主要目的是使用一种通过化学反应在击中目标时引起火焰、热力、或两者兼有的物质使击中的目的物燃烧或引起人员的烧伤。燃烧武器有下列各种形式:例如火焰喷射器、定向地雷、炮弹、火箭、手榴弹、地雷(水雷)、炸弹和其他装有燃烧物质的容器。燃烧武器不包括:(1)可引起偶发燃烧效应的弹药,例如照明弹、曳光弹、烟雾弹或信号弹等;(2)旨在结合贯穿、爆破或碎片飞散效果并附带具有燃烧效果的弹药,例如:穿甲弹、杀伤炮弹、爆炸弹以及类似的综合效果弹药,这种弹药的燃烧效果并非专为烧伤人员而设计,而是用于攻击装甲车辆、飞机和装备或设施等军事目标。1971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2852 (XXVI)号决议要求对使用凝固汽油弹是否合法进行研究。1972年,大会收到题为《凝固汽油弹和其他燃烧武器及其可能使用的各方面问题》的报告,其结论部分指出“燃烧武器所引起的广为蔓延的大火,就其对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的作用而言,基本上是不加区别的;而且一些伤害,无论是燃烧武器爆炸直接造成的还是其引起的火焰造成的,都是十分痛苦的,需要特别治疗,而这是多数国家力所不能及的。”基于这种认识,1980年《议定书》规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以平民居民、个别居民或平民目的物作为燃烧武器攻击的目标;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以空投燃烧武器攻击位于平民集聚区内的任何军事目标;禁止以空投燃烧武器以外的燃烧武器攻击位于平民集聚区内的任何军事目标,除非该军事目标与平民集聚点明显区分或隔离,同时已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便使燃烧的效果仅限于军事目标,同时避免并在任何情况下尽量减少平民生命的意外伤亡以及平民目的物的破坏;禁止以森林或其他种类的植被作为燃烧武器的攻击目标,但当这种自然环境被用来掩蔽、隐藏或伪装战斗人员或其他军事目标,或它们本身即军事目标时,则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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