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管理之诉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和储运的公民或者法人,不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对出口食品进行管理的机构是各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其职责是: ❶监督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❷对管辖范围内出口食品厂、库和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和检验。 ❸审查和办理管辖范围内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工作。各级商检局对下列行为可以进行处罚: ❶已经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委托未经注册的厂、库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 ❷未经注册的厂、库冒充已经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 ❸用不符合食品卫生的原料、辅料加工食品或者将不合格食品混入或者冒充合格食品报验出口; ❹经商检机构检验后,擅自更换食品出口; ❺涂改商检机构签章的证件或者改变商检标志; ❻未经商检的食品擅自发运出口; ❼已经商检机构签章证件的食品,在出口发运前,发现被污染或腐败变质而隐瞒不报。对以上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适用下列罚则: ❶警告或者限期改进; ❷吊销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必须报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受罚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商检局申诉。对申诉的答复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