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释义 |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reaties由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经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条约法会议讨论和修改,于1969年5月23日通过的公约。《公约》不仅将习惯条约法成文化,而且适当地发展了条约法,使它更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的需要。《公约》包括序言,85条条文,分成8编。主要内容是:规定缔约的能力、全权证书、约文的议定和认证、签署、批准、生效、保留等;规定条约遵守的原则、适用范围、解释的通则以及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等;规定条约修正、修改的通则以及多边条约的修正等;规定条约的失效,终止及暂缓执行应予遵循的程序,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争端应通过司法解决、仲裁与和解等程序加以解决。《公约》只适用于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关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签订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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