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管理之诉 |
释义 | 申请和获准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的企业不服商检部门就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管理事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国家商检部门和各地商检机构负责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的管理工作。1985年7月10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凡是生产经营家用电器的企业,均可向商检部门申请使用“商检标志”;“商检标志”不得变卖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法,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申请人对商检部门不予认证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商检部门的处罚不服,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8条规定,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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