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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释义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加速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1984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民政部的报告,对1955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设镇的规定作了调整:(1)凡是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2)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人的,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4)凡具备建镇条件的乡,撤乡建镇后,实行镇管村的体制;暂不具备镇条件的集镇,应在乡人民政府中配备专人加以管理。通知要求对已具备建镇条件的地方,地方政府要积极做好建镇工作,成熟一个,建一个,不要一哄而起。要按照建镇标准,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使小城镇真正起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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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