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死亡宣告之诉 |
释义 | 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宣告死亡判决的诉讼。为西方国家和中国台湾省民事诉讼上诉之一种。宣告死亡之判决属于除权判决,不得对之提起上诉。如有不服,只能提起撤销之诉。其性质为形成之诉。可以撤销宣告死亡为目的而提起,也可以更正判决中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目的而提起。凡与被宣告死亡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基于某种法律上的原因事实可以原声请宣告死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30日不变期间内提起撤销宣告死亡之诉。有法律上的原因事实,指有法律规定的提起撤销除权判决的事由,或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确定死亡之时不当。宣告死亡之判决宣判后满5年后,不得提起撤销之诉。但以受死亡宣告之人现尚生存为理由提起撤销死亡宣告者,则不受此期间的限制。撤销死亡宣告之诉有数宗的,法院应合并审理。该数诉的各原告或各被告,均应视为共同诉讼人,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的规定。撤销死亡宣告之诉,不得合并提起他诉或于其程序追加他诉或提起反诉。法院对撤销死亡宣告之诉。认为不合法的,可以裁定驳回;认为无理由的,可作出驳回其诉之判决;认为有理由的,可作出新判决撤销宣告死亡的原判决。如果宣告死亡判决中确定的日期不当,则在新的判决中更正宣告死亡的日期。撤销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日期之诉的判决,均有溯及的效力,且不问任何人均有效力。但法律为顾及善意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特设两项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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