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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协助
释义

司法协助

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一定诉讼行为的活动。我国的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予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确立了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1)代为送达司法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如代为听取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等;(3)通报诉讼结果;(4)移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移交赃款赃物或扣押等;(5)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6)交换法律情报,如关于本国立法内容、司法管辖情况、诉讼程序和案件情况的介绍;(7)引渡。引渡具有不同于其他司法协助行为的特殊性,许多国家有关于引渡的专门立法,并与其他国家通过签订专门的引渡条约来解决引渡问题。在我国,有关引渡的法律颁布之前,以与他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为依据。我国已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等国签订了引渡条约。国家间司法协助的进行,通常采用四种途径:(1)通过双方的中央机关进行。一般都确定本国司法部为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2)通过外交途径进行;(3)通过领事途径进行;(4)通过双方相应的主管机关,如两国法院或两国检察院之间直接进行。我国对外司法协助,建国以来一直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80年代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国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缔结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1986年开始,我国已分别与法国、波兰、比利时、蒙古等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我国正式确定司法部为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其主要职责有:(1)根据我国开展司法协助工作的方针,提出开展司法协助工作的建议和方案;(2)协同外交部制定司法协助工作计划;(3)协同外交部拟定司法协定文本和谈判对象,参与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4)接受和转达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中央机关转来的司法协助请求,及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向与我国有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提出司法协助的请求;(5)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关于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规章制度;(6)检查、督促有关司法协助协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7)负责司法协助条约、协定规定的法律情报的交流;(8)调查研究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动态,总结我国司法协助工作的经验;(9)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协助的咨询服务。司法协助中,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对外国有关机关请求协助的事项要进行审查。请求司法协助应当提交请求书或委托书。为相互尊重国家的主权,司法协助中应使用被请求国语言或该国可以接收的另一种语言提出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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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