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 |
释义 | 中国清政府为预备立宪而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规。由民政部起草,宪政编查馆核定,1910年2月6日 (宣统元年12月27日)颁布。共分8章105条。主要内容:府厅州县自治区域以各该行政区域为准,其范围如下:府之直辖地方、直辖厅或直隶州、厅或州、县。府厅州县以议事会及参事会掌议决事宜,以行政长官掌执行事宜;府厅州县议事会设议员若干人,其名额以所属地方人口总数为准,由各该地方选民就合于法定资格者中选举;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主持日常会务,与议员同为3年一任;议事会的主要职权是,议决自治经费的筹集处理及其预算决算,城镇乡议事会应议决而未能议决的事件及其他法定权限内的事件;参事会以各该府厅州县长官为会长,参事员由议事会于议员中互选产生,任期与议事会议员相同;参事会的职权是:议决议事会议决事件的执行方法及其顺序;议决议事会委托代议事件;议决府厅州县长官交议事件;审查府厅州县长官提交议事会的议案;议决本府厅州县全体诉讼及其和解事件;公断和解城镇乡自治权限争议事件;及其属于参事会法定权限内的事件;府厅州县长官负各该地方行政责任,得提交议案于议事会或参事会,并应执行该会等所议决事件,但若认为有越权违法之处,得令交复议或撤销;府厅州县自治由本省督抚监督,受成于民政部,其关系各部所管事务并应受成于各部。该自治章程是中国近代最早的地方自治法规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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