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川陕省没收条例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地方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1934年1月6日公布。川陕省苏维埃政府为执行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的一切法令,为统一没收工作的执行,特颁布本条例。规定:(一)帝国主义的一切企业、银行由苏维埃政府没收并经管。(二)国民党反动组织的企业、交通、土地由苏维埃政府执行没收,并由苏维埃经营管理。(三)封建地主、军阀、豪绅、寺院、教堂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财产,一律没收,分配给穷苦的工农享用。(四)资本家商人在遵守苏维埃法令的条件下,准其自由营业,但参加反革命组织的资本家商人或违反苏维埃法令者,其营业财产由苏维埃执行没收。(五)贫农、雇工、中农分子参加反革命组织并系积极活动分子,只没收其个人应得之土地财产。(六)执行没收之权,属于区以上苏维埃政府;在白区或未成立苏维埃之新区,则属于红军或地方武装的政治机关。但必须分别对上级苏维埃或上级政治机关负责。坚决反对乱行没收,不得侵犯中农与贫人利益。(七)红军、地方武装、地方党团、苏维埃各机关在外工作人员,绝无私自没收之权(违者枪决)。苏维埃人员如有包庇地主财物,或营私舞弊损公肥己,祸害穷人者,得受严厉之处罚(由撤职以至死刑)。(八)城市没收工作,由红军或地方政治工作人员动员群众成立没收委员会,详细调查,报上级机关决定没收与分配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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