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斐济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70年4月斐济制宪会议在伦敦举行。英、斐双方达成斐济独立的协议并通过宪法。根据英国议会通过的斐济独立法案第1条的规定,斐济于1970年10月10日宣布独立,宪法同时生效。共11章138条,另有附表3份。主要内容:宣告斐济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民主国家;国家元首为英国女王,总督是女王派驻斐济的代表;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由女王、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有议员52名,由斐济族、印度族和其他族以及全民选举产生,任期5年,参议院有议员22名,分别由大酋长委员会、政府总理、反对党领袖和罗图罗马岛委员会提名。部督任命,任期6年,每3年改换一半;反对党领袖也由总督任命,法案须经两院通过,呈报总督批准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并立即予以公布;斐济政府或行政权由女王陛下掌管,行政权通常由总督代表女王直接执行或由总督所属的官员代行,总督按总理或经授权的其他主管官员的建议行使权力,但总理的任命由总督根据自己的判断任命在议会中最能赢得众议院多数议员支持的众议员担任,各部部长由总督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总理须向总督报告工作,政府集体向议会负责;议会如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理及各部部长必须辞职;设意见调查官1人,由总督征询总理、反对党领袖的意见后任命,负责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调查,处理公民不服行政管理提出的申诉;司法权属于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官实行职务终身制;地方法院包括区法院和省法院,院长须由合格的专职律师担任,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和议会选任的若干陪审法官组成,上诉法院由院长、上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陪审法官组成,院长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法官由总督与司法和法律事务委员会协商后委派;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定条件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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