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将吏已受使追捕 |
释义 | 唐朝司法官吏在受命后执行逮捕时的各项犯罪。唐代在押犯脱逃、罪犯事发逃亡、服役军丁及强制流配人员逃跑的,都属司法机关应当缉捕的对象。如《唐律疏议》引《捕亡令》所解释的那样:“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乡人逃亡,及欲入寇贼,若有贼盗及被杀伤,并须追捕”。接受指派实行逮捕的官吏必须承担法律义务。《唐律·捕亡律》规定:“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斗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斗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斗而退者,不坐。”即官吏遇有罪人逃亡而拖延时间,或双方力量相同而不勇于缉拿,以及罪犯力量强而不敢格斗的,都构成犯罪,并视其情节各减犯人罪若干等处罚。唐律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加强封建司法机关逮捕罪犯的职能,所以,宋、元、明、清等后世王朝相继承袭。宋制《刑统》抄袭唐律原文,作有相同规定。元朝沿袭唐宋之制,没作更改。明、清两代制律,因循唐律传统,作有相似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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