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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法大纲决议案
释义

劳动法大纲决议案

第一次国内战争时期的劳动法规。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以1922年《劳动法案大纲》为基础,并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进行补充修订。共十七条,主要修改增删了以下各点:(1)在罢工自由一条中,增加了“惟在国民政府下,可经过劳资间或主管官厅之一度调解,方始罢工”。(2)原则上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超过法定时间应加倍付给工资。(3)规定星期日和重要纪念日为法定休息日,工资照发。没有再规定每星期连续四十二小时休息和年度休假期。(4)缩短女工产假时间,规定重体力劳动者产前产后共休假八周,其他女工休假六周。哺乳女工应规定一定的哺乳时间。(5)划分青工童工的年龄界限,规定绝对禁止不及十六岁的青年工人作不卫生及危险的工作,并禁止使用十三岁未满之童工”。(6)删除了关于保护农业劳动者的规定。因这时农民运动已经兴起,有关保护农民利益的法规,已在各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中加以规定。这一决议案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在学习国际工运经验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方面,又前进了一步,这便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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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