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稽疑 |
释义 | (1)商周时代用占卜审决疑难案件的规定,为九法之一。据《尚书·洪范》载:稽疑:择建立卜筮人,乃命卜筮:曰雨,曰霁,曰蒙,曰驿,曰克,曰贞,曰悔,凡七。卜五,占用二,衍咸。立时人作卜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奴隶主统治阶级绝对地信从天命,处理国家大事或决断疑难案件规定都要依靠占卜。这样占卜的内容与结果都具有了法律效力。为此,它详尽规定了占卜的程序:首先要善于选择善于卜筮的人,其次,要他们分别用龟甲卜卦或蓍草占卦,再者,对于卜筮的征兆分为七种:一、兆形象雨一样;二、兆形象雨后初晴时云气在空中一样;三、兆形象雾气蒙蒙;四、兆形象不连贯的云气;五、兆相交错;六、内卦;七、外卦。前五种用龟甲卜卦,后二种用蓍草占卦,对卦爻的意义,要认真加以研究以弄清所有变化。最后是认定。对这些人的卜筮,三个人占卜,应当信从其中两个人的判断。假如遇到了重大的疑难问题,自己要多加考虑,然后再和卿士商量,再和庶民商量,最后问及卜筮。你自己同意,龟卜同意,筮占同意,卿士同意,庶民同意,这就叫大同。至此,卜筮结果得以成立。这种占卜带有强烈的神明裁判的色彩,它是远古习惯法的一种残存。(2)也有人认为,夏商时已有杀、肢解、膑、宫、劓、墨等数种刑罚,“稽疑”就是一种诉讼程序。在决定刑罚时,要有条文、罪状、先例以及卿士和庶民的意见作为考虑的因素。对于拟定刑罚,如果完全一致,就据此定罪处刑。如果互有出入,分别按其互不一致的情况拟定应处刑罚。当时还保留原始公社时期遗风余俗,因而在拟定应处的刑罚时,还要考虑卿士和庶民的意见,这和《周礼·秋官司寇》所讲的“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精神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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