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况基本改变 |
释义 | 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缔结条约时的情况发生基本改变,条约的效力就将受影响。这就是国际法上有名的“情况如恒”原则。在理论上,对于情况基本改变对条约的影响,有各种不同看法,但这个原则得到了一般的肯定。不过,对于什么情况?什么是基本改变?以及发生什么影响等问题,则仍有不同的见解。在国际实践中,曾经有过一些依据这项原则主张条约失效的例子。常设国际法院在审理法国和瑞士“关于上萨瓦和杰克斯自由巨”案中遇到有关情况基本改变对条约发生影响的问题,法院在1932年6月7日的判决中并未根据“情况如恒”原则宣告有关条约失效,但它不仅不否定这项原则,而且是准备承认和适用这项原则的。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情况之基本改变”作了详细的规定。它规定“一、条约缔结时存在之情况发生基本改变而非当事国所预料者,不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除非:(甲)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随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及(乙)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之义务之范围。二、情况之基本改变不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甲)倘该条约确定一边界;或(乙)倘情况之基本改变系援引此项理由之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国所负任何其他国际义务之结果。三、倘根据以上各项,一当事国援引情况之基本改变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该国亦得援引该基本改变为停止施行条约之理由。“这条规定对情况基本改变对条约的影响作了严格的限制:(1)发生改变的情况必须存在于缔约当时;(2)发生的改变必须是基本的;(3)这种改变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4)情况的存在必须原来构成各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5)改变的效果必须是在根本上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之内的。其次,按照这条规定,情况基本改变对条约的影响是当事国可以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或者授引为停止施行条约的理由。另外,有两种情况使情况基本改变不得被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1)条约确定一边界;(2)当事国违反有关义务。但是,关于“确定边界”的例外规定显然是不能适用于不平等条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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