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公务员法 |
释义 | 日;1950年1950年法律第261号。是日本关于一般的地方公务员的基本法。关于地方公务员,是指担任地方公共团体公务的职员,由地方公共团体选任,在地方公共团体工作,从担任其公务并从地方公共团体领取薪金来说,与从事国家公务、领取国家薪金的国家公务员相区别的。地方公务员身份上及其他待遇由地方公务员法规定。地方公务员之职准照国家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的就任,须由公选或地方议会选举、决议、同意的职、临时或非常任之职为特别职,除此以外之职为一般职。对一般职地方公务员的种类、设置、选任、薪金等在地方自治法中有规定(第139条以下、第16条以下、第203条以下),本法律对地方公共团体的人事机关(人事委员会及公平委员会)以及地方公务员的任用、职阶制、薪金、工作时期及其他工作条件、地位及惩戒、服务、进修及工作成绩的评定,福利及利益的保护以及职员团体等规定了根本标准,保障了地方公共团体行政的民主的和有效的运营,以此有助于实现地方自治的本旨为目的。此外,关于公营企业的职员还另有地方公营企业劳动关系法,在某种程度上保障劳动法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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