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兰西内战 |
释义 | 马克思写于1871年4月~5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这部著作,通过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进一步发展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的基本原理。同时它也对巴黎公社创建无产阶级革命法制的经验及时作了科学的总结。(1)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创建人民革命法制的必要性和前提条件。马克思充分肯定巴黎公社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和采取的措施,认为象巴黎公社那样从工人阶级夺取政权的第一天起,就不失时机地建立自己的法制,是非常正确的做法。巴黎公社证实马克思总结1848年法国革命的经验,即:“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首先和主要的是摧毁旧国家机器的五根支柱,即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具体做法是:其一,公社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用武装的人民来代替它”;其二,在公社建立之日起,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即由旧政府镇压人民的工具,变成了对公社和人民负责的随时可以撤换的队伍;其三,摧毁旧的官僚机构,解除旧官吏,代之以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务人员;其四,摧毁作为精神压迫工具的僧侣势力,实行政教分离,剥夺教会所占有的财产,一切学校不受教会的干预;其五,废除旧的法官,代之以由人民中产生并向人民负责的新的法官。(2)关于建立无产阶级革命法制的基本原则。第一,立法与行政的统一。“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第二,防止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成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是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正如个人选择的权利为任何一个工厂主服务,使他们能为自己的企业找到工人、监工和会计一样。”第三,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卑鄙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也如公社的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第四,立法中坚持为劳动群众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公社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虽然只存在72天,先后却公布了七、八十个法令,这些立法活动向着人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向发展,给劳动者(首先是小资产阶级)带来实惠。例如,公社通过颁布法令,禁止面包工人做夜工;禁止用各种借口扣除工人工资、对工人罚款;废除当铺,延期支付房租;禁止娼妓,禁止开娼馆;保障妇女的权利等等。这些都显示了公社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第五,在行政立法方面,公社提出消灭“寄生赘瘤”、实现“廉价政府”的要求,即反对官僚主义,实行廉政建设。第六,在国际法方面,在对外政策上,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公社使一切外国人都享有为不朽事业牺牲的荣誉。”巴黎公社不仅是无产阶级创立自己政权的第一次伟大尝试,而且也是无产阶级创立革命法制的第一次伟大尝试。付子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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