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公民与积极公民法国1791年宪法对不同社会地位公民公开不平等的一种划分。1791年宪法原则上规定一切公民法律上一律平等,有言论、出版、集会、信教自由,享受免费基础教育和社会救济等权利,但具体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对无产者和贫苦公民却设下了种种公开限制。宪法第三篇规定:凡为积极公民必须是年满25岁的法国人、有固定的住所、缴纳直接税、进行过国民卫军资格登记者。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及破产者、无力清偿债务者、处于奴仆或被雇佣的奴役地位者及被提起公诉者,都被划为消极公民,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时全国具有积极公民资格者约400万人,而被剥夺了公民权利的穷人约有300万人,被划为消极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