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全国通信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成立。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1973年5月,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重新恢复。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及若干司局,代管国务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研究制订全国邮政、电信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行业管理的法规、条例制度、规定和方法;组织编制邮电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行业发展、财务收支、劳动工资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制订邮政、电信业务技术规范、标准及通信设备、邮电用品的规格标准;组织管理党政专用通信网和国家安全、战备、突发事件的通信,协调公众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关系;制订全国统一的邮电资费标准,发行邮资凭证;负责邮电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科研项目、技改项目、引进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组织邮电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组织邮电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通信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处理对外通信关系和邮电通信中的涉外事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干部和邮电企事业单位干部的管理,制订干部培训规划,组织邮电行业的人材预测、培训和交流;代管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管理全国的无线电频率分配,审批无线电台的设立、撤销,对无线电通信进行监测、检查,协调各部门无线通信的关系;代国家管理邮电专用物资的分配。编制邮电企业所需统配物资的计划;管理全国邮电企、事业单位,负责邮电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财务预决算、物资分配等各项工作;管理邮电信息的收集、存储、分析、处理、发布和国际国内的交流工作;归口管理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办理国务院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宜。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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